内蒙古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工程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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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下发文件,将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推行工程保证保险。


       据了解,工程保证保险范围和内容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方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现金等具有同等效力,建筑企业和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者拒绝接受。


       其中,投标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保险。投标人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在法定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承包人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建筑业企业按规定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将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扫描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视同建筑业企业已经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无须在本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中预存相应额度的工资保证金。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发包人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保险机构在发包人违约后及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文件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本着“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工程保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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