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发布虚假宣传内容被罚!保险从业人员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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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朋友圈宣传保险而“翻车”的保险公司不止中信保诚一家。


        事实上,由于微信发布主体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容易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埋下隐患。业内也切实存在一些素养不到位的代理人,一旦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夸大其辞,甚至进行误导宣传,极易产生理赔、退保相关纠纷,加重市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感。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以来,这已经是第4次险企及工作人员因在朋友圈违规宣传而受到公开处罚。


        2018年7月2日,云南银保监局针对通过微信散布虚假事实等扰乱保险正常经营秩序行为,对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两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作出警告,并各处罚款1000元。
2018年9月,山东与黑龙江地方监管部门也剑指“微信宣传”。


        民生人寿枣庄中心支公司部分保险代理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不合规内容,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中国人保寿险牡丹江市中心支公司存在通过微信群、朋友圈传播误导性内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并根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相关微信群和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认定以上机构的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早前1月8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防范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的风险提示》,并曝光三大类误导风险:
        一是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
        二是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
        三是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对此,监管部门表示,“虚假信息请勿轻信及传播,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前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缺乏内容审核,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若遇前文所述的类似情况,请勿轻信,更不要转发;如有疑问,可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向银保监会投诉的全国统一电话为12378。”


        一大型人寿险企从业人员于女士对记者表示,“公司对于在朋友圈进行保险宣传的事一直都有规定,像节日促销等内容更是禁区。”
但在现实的签单压力之下,有不少保险公司或者负责人则采取了默许态度。像不少罚单里的业务人员被罚是因为“诱导代理人欺骗投保人”。


        另外,有时候一些代理人也未必知道自己的认知与宣传是错误的。比如,《国际金融报》记者就看到过不少代理人以公司拥有大病保险资格宣称“国家认定资质”,混淆了基本概念。